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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18-07-15

  【案情摘要】
广州市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与广州中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某公司)为涉案商标的共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某衣库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共同经营“某衣库”品牌,在中国各地设有专营店。2012年11月3日,株式会社某商贸向商标局申请G1133303号商标领土延伸。某衣库公司销售的高级轻型羽绒系列服装上有使用标识。某公司、中某公司依据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地针对某衣库公司或某商贸公司和不同门店提起了42起商标侵权诉讼。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某公司和某公司分别持有注册商标共计2600余个,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在呼叫或者视觉上高度近似。某公司、中某公司曾在华唯商标转让网上公开出售涉案商标,并向某商贸公司提出诉争商标转让费800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衣库公司停止侵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中某公司、某衣库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衣库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查明,某商贸公司就涉案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经商标无效程序、法院一审、二审,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某公司和中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针对当前社会上部分经营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大规模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商标,有目标有预谋利用司法程序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某公司、中某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权后,目标明确指向某衣库公司等,意图将该商标高价转让,在未能成功转让该商标后,又分别以某衣库公司、某商贸公司及其各自门店侵害该商标专用权为由,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系列诉讼,在每个案件中均以某衣库公司或某商贸公司及作为其门店的一家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利用某衣库公司或某商贸公司门店众多的特点,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批量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衣库公司或某商贸公司及其众多门店停止使用并索取赔偿,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鲜明地表达了恶意取得并利用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建设健康有序的商标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遏制利用不正当取得的商标权进行恶意诉讼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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