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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

更新时间:2019-09-08

一、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

(一)越来越剧烈的市场竞争是形成应收账款的根本原因

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随着国内国际市场开放程度的加深,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实现扩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将赊销商品作为一种重要的促销和营销手段,从而不断产生和扩大了企业的应收账款规模和数额,使得应收账款大量和普遍存在。

 

(二)现代市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

信用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当前,我国虽然通过公司法等对信用制度进行了一些要求和规定,但目前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和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信用体系不健全和信用制度不完善,使得企业之间进行赊销交易的风险增加,产生呆账、死账、坏账的可能性增大。此外,一些企业在对客户的财务、经营、资信、信用、信誉、担保等状况和情况缺乏了解的基础上,就盲目地将产品和服务赊销出去,不但大大增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规模,而且使得企业经营管理风险进一步加大。

 

(三)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提供与支付之间存在的时间差

应收账款是传统赊销模式的现代“变种”。赊销模式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模式不同。赊销模式下,要想收回货款,必须要经过购货方进行确认和结算,这两个过程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确认和结算时间的长短,往往取决于不同的结算方式、购销双方之间的不同距离和企业内部进行单据传递的时间,这就导致企业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不能与货款的支付与收回实现同步,从而导致产品物流与资金流之间的脱节,从而造成大量应收账款的产生。

 

另外,某些商品按账期销售结算合同、大宗机械设备供应合同、一些需要先提供劳务服务后结算的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运输合同》等业务领域,产生应收账款是企业一种常态。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不科学不完善

一方面,一些企业尚未形成健全的内部考核机制,企业经营过程中片面追求产品销售业绩的增加,片面强调账面上的“高利润”,对企业管理者进行业绩考核时只注重销售收入和企业利润的增长,而对账款收回情况不太关注,使得一些销售和管理人员为了完成个人销售任务和业绩,一味地采取赊销方式争夺客源、抢占市场轻视甚至忽视应收账款的大规模、大幅度增长,对应收账款增长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和损失认识不足。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的审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应收账款催收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不健全,造成职责不清晰、岗位权限不明确、对赊销对象缺乏必要的审核评估、应收账款催收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个别催收人员甚至出现中饱私囊和侵占挪用的现象,导致了企业账面应收账款问题的不断积累和日益严重化,给企业发展带来很大风险和负担。

如何做好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

 

二、应收账款对企业的影响

 

应收账款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把“双刃剑”,既对企业发展有有利的积极作用,又会对企业发展产生一些消极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扩大产品和服务销售渠道,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在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今天,对经销商予以保底、铺货支持,是很多企业惯用的招商手段,可以说赊销销售、账期结算,已经成为企业产品拓展市场,快速扩大市场占有率的一项重要手段。赊销能够大量促成短期内资金短缺、但又对产品急需的客户对产品进货、分销、铺货,实现在一定时期内既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又为客户节省资金,因而会对资金短缺的客户产生较大的吸引力,从而发掘大量潜在的销售客源,开拓新的市场,增加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渠道,有效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降低企业的库存压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企业产品只有销售出去才能实现利润与经济社会价值,才能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源泉。如果企业产品的库存或存货量过多过大,会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负担,甚至造成生产的中断。以获取应收账款为主要目标的赊销模式,能够较为高效地将企业库存的产品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流动资金,从而促进生产、销售的持续循环,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尤其是对品牌知名度不高,刚进入市场的某些企业,通过一定限度的对客户铺货支持,能让产品迅速占领市场,直接面对消费者。

 

(二)不利影响

 

1、应收账款加剧了企业现金流量的支出

通常而言,按照现行会计制度,企业在实现产品和服务销售的同时,要以销售额为计算依据支付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流转税。在跨年度的赊销模式下,虽然应收货款并未随着销售的完成而进入企业账户,但由于企业的利润虚增情况明显,企业需要按照账面利润来缴纳当年的各种所得税,还会产生以流动资产来垫付股东年度分红的问题。

 

2、应收账款使得企业营业周期大大变长

营业周期一般是指企业从取得存货开始,到销售存货并收回现金之间所花费的时间,是企业产品存货变为现金所需的时间。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是决定企业营运周期长短的关键因素。采取应收账款进行赊销的模式,虽然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产品存货的周转期限,但由于应收账款的周转期限一般都比较长,从而使得企业营业周期的整体增加,从而造成一些非生产性的资金积压和现金短缺,不利于企业在短期内实现扩大再生产。

 

3、应收账款对企业利润产生直接影响

实现利润最大化是所有企业的核心衡量标准和共同目标。在应收账款的赊销模式下,容易使得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简单地将企业业绩等同于企业利润,从而忽视了企业业绩数字背后蕴藏的实际利润风险,从而无法正确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从而作出不科学的企业决策,进而对企业实现长远利润产生潜在的不良影响。

 

4、应收账款对企业资金链造成严重影响

从企业资金链的角度来看,赊销模式不能够使得企业销售产品所获得现金及时流入企业,反而需要企业利用自身现有的资金来垫付因销售产品和服务而产生的税费,进而加剧企业现金的流出。而企业应收款项的能否及时、完全收回还得取决于购货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因而使得应收账款的回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严重的甚至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正常的企业运作难以为继,个别企业甚至出现被迫“全员讨债现象”。

 

三、如何控制应收账款风险

 

(一)加强事前预防管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应收账款,事前采取必要法律措施进行事前预防是第一位的。对于企业而言,通过法律顾问做好下述按个方面的预防是必须的:

 

第一,审查相对方的资信资格。

1、要求交易对象提供包括具备相应经营资格证明的主体资格资料(营业执照、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等方面证明);

2、经营能力证明资料(包括从事过同类产品、劳务经营业绩案例证明、商业信誉、合法经营证明);

3、资金实力、合同履约能力是否良好,经营历史、经营状况是否稳定等证据材料。

 

第二,拟定好合同,约定明确完善具有可执行性的合同条款。

就合同主体、标的(产品、劳务等)、数量、价格、付款时间、质量、交货(验收)、违约责任等约定明确具有可执行性的条款,保证合同的签订、履行具有可操作性,违约救济的保障性。

 

第三,必要时要求相对方提供相应担保(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及损失费用计算依据、约定管辖条款、约定在款项清偿前保留交易标的物所有权等重要条款,提高合同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第四,跟进合同履约过程,注重收集保留交易证据。证据的收集工作应在平时而不在纠纷产生之后,企业应注重在交易过程中积累如下证据:(1)合同或补充协议;(2)加盖签名或公章的工作联系单、送货单、签收单;(3)各种结算票据、单据;(4)加盖签名或公章的对账单;(5)与交易有关的各种往来函件、传真等;

 

(二)重视事中控制管理

权利人大多认为合同签订尽善尽美就无须关注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降低应收账款风险,我们除了事前预防管理,事中的控制管理,同样应得到足够重视,包括:

 

第一,责成合同经办人员,随时关注相对方的经营状况。若在合同履行阶段,相对方经营状况发生恶化后,甚至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可能丧失或丧失偿债能力等情况时,则经办人员应该及时报告企业,立即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行使不安抗辩权、提起撤销之诉或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若等到其经营状况真正恶化甚至人去楼空时,会更加增大顺利收回应收账款的难度。

 

第二,经营调整,同时做好应收账款清收管理。基于应收账款的性质和基本条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根据不同时间、不同类别或者不同数额划分不同应收账款的处理方式,而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包括紧急约见了解情况、暂停供货(提供劳务)、追回货物等。

 

第三,要求公证明确债权文书。在相对方偿债能力发生变化时,要求相对方签订明确的债权文书,文书主要载明相对方接受强制执行、双方明确的权利义务和应收账款内容等条款,签订后申请公证。在发生纠纷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全力做好救济管理

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一旦应收账款追收出现纠纷,应结合纠纷具体情况,及时采取不同的有效措施,以达到最大限度清收应收账款的目的。我们通常为企业顾问单位,提出并要求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法律措施:

 

第一,掌握诉讼时效,及时行权。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其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制度,若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诉讼程序保护其债权的可能性。因此,应收账款到期后,权利人应当在到期后三年内处理应收账款清收的相关事宜,其中注意催收应收账款,确保诉讼时效不被错过。

 

第二,发送律师函,实现催收。律师函能起到一定的警惕震慑对方的作用,对于尚有商业信誉,不想品牌受损、增加诉讼成本的企业而言,往往有和解机会,从而达到节省诉讼成本同时又达到催收的效果。但对于信用不佳的相对方,应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以防止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

 

第三,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企业应收账款项目积聚过多,可能会造成企业现有资金运转不足的情形,遇上相对方可能丧失清偿能力时,可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换取资金,或将应收账款进行转让,清理企业内部的呆账坏账。

 

第四,提起诉讼,进行财产保全。诉讼虽是成本最高的手段,但也是追回款项最后、最有效的手段,提起诉讼后,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固定相对方的资产以备后续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随着人民法院执行力度的不全加强,诉讼以及执行程序,通过法院一方面执行债务人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同时对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通过纳入失信体系、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不断提高债务人违约成本,迫使其重视债务履行,确保债权的最终实现。

 

综上,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辩证地、科学地看待,应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企业法律管理等多个环节入手,从而实现对应收账款的科学管理,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患机制,将应收账款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化对应收账款的催收,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财务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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