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法律顾问
陆扬律师微信号
  • 法律顾问免费咨询热线:
  • 15910955018
资本市场企业法律顾问

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法律顾问指南>> 新三板并购重组全解析

新三板并购重组全解析

更新时间:2019-08-01

前言:资产的并购重组作为一种投资机构的退出渠道,投资机构推动相关收购方案实施的动力极强。根据choice数据统计,2016年1月截至9月期间,新三板公司一共已经完成的并购案例共33起,而其中有近一半的新三板公司背后有创投的身影。2017年上半年,新三板市场上将会有至少1770亿元的投资资金将面临到期赎回,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匮乏加之国务院的发文鼓励,新三板上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行渐进。

近期新三板并购重组方面出现的波折不断。从银橙传媒(830999)大股东通过持股平台转让股份集体离场,实现控制权溢价的同时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到近日西陇科学(002584)收购新三板公司阿拉丁(830793)大股东和核心员工的股份事件的持续发酵。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企业运营者,对制度的理解都应该放在第一位。

本文将以制度讲解和案例解析两方面,加深市场参与者对目前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了解。

当前新三板《挂牌公司并购重组制度》

一、收购细则

对收购人资质的要求:

在收购人制度要求上,目前新三板市场主要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除以下三类情形外,其余的主体均可对公众公司发起收购:

1.收购人负有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2.最近两年有重大违法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以及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3.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的要求: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如果存在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做出弥补安排,对不足部分应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权益披露规则:

首次触发条件: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拥有股份达到公众公司的10%;此后,收购方所持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持续披露,披露要求同首次披露要求。

披露要求:

投资者应当在事实发生起两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通知被收购方:在事实发生之日至披露后两日内,公司股票应暂停转让。

协议收购的过渡期规则(即自签订协议至股份完成过户期间):

1.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理由改选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2.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3.可能对公众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等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要约收购规则:

根据要约股份数量不同又可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但是目前新三板市场暂无强制要约的要求

1. 收购比例不低于公众公司发行股份的5%。

2.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收购以外的形式买入公司股票。

3.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收购是是否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及制度安排(如果当时的银橙事件双方在此前就明确了这些制度,那么也许就不会发生接下来的情况)。

4.全面要约收购价格:不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此外,收购过程中,收购方必须聘请财务顾问,同时被收购方也可以聘请。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实际控制人不同主体间的转让不受该限制)。

二、重大资产重组细则

目前对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制度要求,主要体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中。

认定标准:

总资产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净资产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附注:

1.对于股权类资产:取得控制权,账面值与成交价取高值;丧失控制权,直接看账面值;不涉及控制权,购买看成交价,出售看账面值。对于非股权类资产:买入账面值与成交价取高值,出售看账面值;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资产净额标准。

2.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取高值。

3.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履行重组程序的不计入);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重组事项的审核: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统计,并在决议后披露。

重组流程:资产重组过程中共涉及的九大流程分别是

申请暂停转让——知情人报备——首次董事会——首次信息披露——股转系统审查——股东大会——申请核准或备案(如有)——完成重组——后续信息披露

四个重点流程: 

图片来源:股转系统

资产的购买方式:

可分为现金购买和股份购买,两种形式前期的流程基本一致,其区别主要在于股东大会后的相关流程。 

图片来源:股转系统

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方案变更时:

公众公司拟交易对象,交易价格、标的,构成对原有方案的重大调整的(包括支付手段变更),应当在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报备股转系统或证监会。因变更方案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需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及内幕知情人报备程序。

股份限售时间: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原则上限售6个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限售12个月:

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三、案例解析

以下通过一个今年9月刚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案例来说明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交易概述:

交易双方:同济医药(430359)、湖北医药集团

交易标的:湖北医药集团51%的股权

收购方式:现金收购

交易标的评估定价: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2015年12月31日,湖北医药集团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1032万元,湖北医药集团51%股权对应的账面价值为5626万元;同时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湖北医药的评估价值为15509万元,对应51%股权的评估价值为7910万元。

参考上述审计后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及评估价值,综合考虑湖北医药集团财务和业务发展情况、未来盈利能力等各项因素,同济医药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为7233万元。

重大资产重组的判定:

2015年,同济医药的期末资产总额为32997万元,期末净资产总额为27003万元。公司已于2015年5月竞拍了湖北医药公司16.50%的股权,此次交易后,公司两次交易的累计交易额为9960万元。

湖北医药集团2015年末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7157万元,资产净额为11032万元。以湖北医药集团的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为准,购买的资产总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的52.00%,资产净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总额的40.85%,因此此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重组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湖北医药集团与湖北医药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后,湖北医药集团与湖北医药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成为同济医药新增的关联交易。同济医药现行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均对关联交易决策的相关权限和程序做出了规定。

同业竞争问题:

本次交易前,同济医药主要从事药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而湖北医药集团从事药品批发,双方经营业务存在实质区别,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同济医药将获取湖北医药集团51%的股权,湖北医药集团变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双方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另外,湖北医药公司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重组资金来源:

同济医药于2016年1月完成了第三轮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总额为7639.8万元,资金募集用途为产业链的整合,关于本次发行募集情况在1月27日披露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进行了详细的披露,同济医药本次现金收购湖北医药集团51%的股权的交易金额为7233万元,全部来源于前次定向增发的募集资金。

交易进程:

2016年2月3日,同济医药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议案。

2016年3月3日,湖北医药集团于召开了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湖北医药公司将其持有湖北医药集团51%的股权转让给同济医药。

2016年4月8日,同济医药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同济医药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议案。

2016年7月19日,同济医药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一致审议通过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议案。

2016年9月9日,湖北医药集团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重组完成:

过渡期内,标的公司未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或其他关键人员的调整。交易完成后,湖北医药集团作为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湖北医药集团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同济医药提名推荐2名董事,其中1名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湖北医药公司提名推荐3名董事。为了保证经营业务的延续性,双方合作后,同济医药同意保持湖北医药集团现有经营管理团队和员工队伍的稳定,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

󰋇 立即预约诊断  可享受

法律顾问 股权筹划 诉讼案件 强制执行 微信图标
陆扬律师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加我为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