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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更新时间:2019-09-12  阅读数:

作为一名公司法专业领域的律师来讲,给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业务,企业也因为经营管理及面临的处处问题希望拥有一名或者数名专业的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规范企业日常经营,防范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指导意见和专项法律服务方案等。

往往许多企业家知道自己的公司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原因可能限于公司目前需要紧急处理的问题,如公司常年官司缠身、经常被离职员工提起劳动仲裁、不知该如何与自己的合作伙伴签订合同、不知自己经营的企业存在哪些违法之处或是存在哪些法律风险等等。实际上律师为企业家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中,不光包括老板关心的,更有被老板忽视的或者说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讲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一、为顾问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顾问单位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三、为顾问单位的业务策划提供法律咨询、协助顾问单位草拟、制订重要项目的内部合约化制度。

四、参与顾问单位高层会议、企业策划、商务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办理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预测和项目投资论证等非诉法律事务。

五、就顾问单位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六、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帮助顾问单位建立劳动合同、人事管理体系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解答顾问单位有关劳动法的问题,并协助甲方处理劳动争议。

八、接受顾问单位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非诉、调解、仲裁活动。

 

关于律师担任<a href=http://www.falvguwenfuwu.co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企业法律顾问</a>的若干规定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20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第三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

第五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并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

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组),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做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应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法律顾问费数额、支付方法;

(六)合同、协议中止、变更和解除;

(七)合同、协议有效期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必须加盖聘应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及时承办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顾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纠正。

第十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和企业的委托授权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十四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第十五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与聘请单位定期联系、律师与聘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会见等制度。

第十七条 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请单位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不称职的应责成律师事务所予以调整;严重不称职,给聘请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派驻机构。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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